1.拆除方法建筑物和构筑物拆除的方法主要有3类:人工拆除、机械拆除和**拆除。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在拆除工程施工15日前,将有关资料报拆除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部门备案。提供的资料包括:施工单位资质等级证明材料,拟拆除建筑物、构筑物及可能危及比邻建筑物的说明,拆除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方案。堆放、清除废弃物的措施。 2.安全措施 拆除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或方案应针对拟拆除的建筑物、构筑物的周围环境;建筑物、构筑物结构类型;各部构件受力状况;水、电、暖、燃气布置情况;以及采取拆除施工方法等进行编制。具体内容包括: 工程作业区周边的安全围挡及警示标牌设置要求。切断原给排水、电、暖、燃气等源头和拆除各种管道、线网的安全要求。拆除工程施工所需要的水、电应另行设计专用的临时配电线路、供水管道。根据采用的拆除方法(人工拆除或机械拆除、**拆除)制定有针对性的安全作业措施。高处拆除作业应设计搭设专用的脚手架或作业平台。拆除建(构)筑物,应自上而下对称顺序进行,先拆除非承重结构后再拆除承重的部分。不得数层同时拆除。承重结构件要等待它所承担的全部结构和荷重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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